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婦女兒童和婦聯工作的重要論述,認真落實中國婦女十三大和省婦女十四大會議精神,以及婦女權益保障有關法律法規,總結推廣全省各級檢察機關和婦聯組織充分發揮職能,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經驗做法,推動建設更有利于保障婦女兒童權益的制度體系和社會環境,省婦聯會同省女檢察官協會選編了10件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典型案例。
本批發布的10件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典型案例,有針對性地回應了人民群眾關心的婦女人格權益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未成年人保護以及對家庭暴力類案件受害婦女開展司法救助等方面問題,展現了檢察機關和婦聯組織努力讓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積極作為和責任擔當,同時也為同類案件的辦理和問題的解決提供了示范指引。
全省各級婦聯組織、女檢察官協會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同全國婦聯新一屆領導班子成員集體談話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在婦女需要時站出來說話,頂上去維權,沉下去服務,把維權工作做在平常、抓在經常、落到基層,促進婦女兒童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奮力開創婦女兒童維權工作新局面,為加快建設現代化美好安徽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安徽省婦聯會同安徽省女檢察官協會
聯合發布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
案例一
性別歧視不可取 公平就業受保障
——督促整治婦女就業歧視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0日,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包河區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某貿易有限公司在包河區“筑夢包河·職等你來”春風行動暨就業援助月系列專場網絡招聘會中,發布招聘簡章招聘銷售精英30名,任職條件僅限男性,侵害了婦女平等就業的合法權益。
2023年4月3日,包河區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經調查查明,某貿易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食品經營,銷售精英崗位職責是銷售、推廣、業務分析及客戶管理維護等,不屬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女性禁忌”崗位。通過進一步對轄區內網絡、現場招聘活動進行大數據篩查及走訪調查,發現多家用人單位發布招聘信息時,在產品銷售、市場專員等工作崗位要求中含有“僅限男性”“男性優先”等性別歧視性內容。為全面了解就業中存在的性別歧視情形,檢察機關向眾多求職者發放調查問卷并走訪合肥市包河區婦聯,發現不少用人單位在招聘、晉職、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評定過程中存在性別歧視問題,侵犯了婦女群體的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權利,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規定,合肥市包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人社局)負有監督管理職責。2023年5月6日,包河區檢察院向區人社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對用人單位招錄(聘)、任職中的性別歧視問題予以查處,加大對轄區內用人單位的監管力度,建立長效機制,充分保障婦女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權利。
檢察建議發出后,區人社局積極開展整改工作,對涉嫌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逐一核查,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開展專項執法檢查,依法查處用人單位招錄(聘)、任職、職稱評定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完善“接訴即辦”機制,實現常態化監管。
收到行政機關書面回復后,包河區檢察院積極開展跟進監督,通過走訪核查、詢問用人單位、邀請志愿者跟蹤觀察等方式核實,經行政機關督促,相關用人單位已在招聘信息中刪除性別歧視內容,女職工錄用比例達到40%以上,婦女平等就業權利得到有效維護。為進一步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包河區檢察院聯合區人社局、區婦聯舉行法治宣講會,轄區內50余家企業參會并自愿簽署《反就業歧視承諾書》。
以辦理此案為契機,包河區檢察院與區婦聯簽署《關于建立婦女權益保護工作合作機制的實施辦法》,構建了信息共享、線索移送、辦案協作、定期會商等常態化工作機制,明確了檢察公益訴訟與婦聯網格化服務管理的銜接,進一步凝聚了維護婦女權益工作合力。
【典型意義】
消除就業歧視,保障婦女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是尊重和保障婦女權益的必然要求。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針對用人單位違規發布歧視女性招聘信息情形,充分利用大數據賦能,結合走訪、問卷等形式全面核查就業中多個環節存在的性別歧視問題,由點及面,推動專項檢查,完善監管機制,強化訴源治理。與婦聯積極構建聯動機制,邀請基層婦女工作者擔任志愿者,將公益訴訟工作融入婦女權益保護網格化管理,進一步完善了專業化辦案和社會化保護的銜接,助推婦女權益保護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現代化。
案例二
職場性騷擾需防治 多方聯動見成效
——督促保護婦女人格權益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益心為公”志愿者向宿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宿州市檢察院)反映泗縣部分用人單位未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未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未設置電話、信箱等專門投訴渠道,婦女合法權益未得到有效保障。
宿州市檢察院遂將該線索移送至泗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泗縣檢察院)。泗縣檢察院接到線索后立即進行調查核實,通過實地走訪和調查問卷等方式查明用人單位在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方面的具體情況,并分別走訪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泗縣人社局)、泗縣婦聯等單位,就發現的問題交換意見。2023年4月3日,泗縣檢察院向泗縣人社局公開送達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用人單位建立并公示禁止性騷擾制度;設置舉報投訴熱線電話、放置信箱;強化教育培訓,持續開展預防和制止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的宣傳教育活動。
泗縣人社局收到檢察建議后聯合泗縣婦聯等單位開展女職工勞動保護專項執法活動,先期要求全縣500余家用人單位進行自查自改;后實地檢查119家各類用人單位,對仍存在問題的11家用人單位,現場責令整改9家,下達書面限期整改指令2家。同時,發放《消除工作場所性騷擾制度》3000余冊、《女職工權益保護》宣傳單30000余張,并單獨設立舉報投訴電話。此外,針對發現的部分女性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責令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113份。
2023年5月31日,泗縣檢察院收到檢察建議回復后,積極開展跟進監督,就泗縣人社局履職整改情況進行公開聽證,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泗縣人社局、泗縣婦聯以及女職工代表參與聽證。聽證員評議認為,泗縣人社局已經依法全面履職,婦女人格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2023年11月5日,泗縣檢察院會同泗縣婦聯等8家單位共同出臺《泗縣防治性騷擾行為指南》,通過明確性騷擾的主要表現形式、用人單位預防性騷擾義務、女職工遭遇性騷擾救濟途徑以及相關部門職責等內容,引導社會各界加強對防范職場性騷擾的重視。
【典型意義】
職場性騷擾不僅侵犯女性職工人格權益,也影響用人單位的自身形象和口碑聲譽,嚴重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檢察機關聚焦《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用人單位防治職場性騷擾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利用調查核實權,精準發出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積極履職,確保用人單位依法依規建立預防和禁止性騷擾制度,切實加強行業自律。牢牢把握“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要求,推動人社局聯合婦聯等相關單位開展女職工勞動保護專項活動,建立健全婦女權益保護長效機制,助推婦女人格權益得到進一步保障。
案例三
檢察公益訴訟織密個人信息安全“防護網”
——訴齊某某、彭某某等三人侵犯孕產婦生育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被告人齊某某通過暗網購買出生健康平臺(ACME)的數據庫賬號及密碼,非法獲取該信息系統中存儲的十余個省市的眾多孕產婦姓氏、年齡、住址、手機號碼、新生兒出生日期、分娩方式、出生醫院等個人信息。齊某某通過其持有的2個QQ號以及3個skype賬號與下線進行聯系,將非法獲取的孕產婦個人信息販賣給全國各地兒童攝影店。被告人彭某某、邵某某在明知齊某某非法販賣孕產婦個人信息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幫助齊某某發展下線、介紹客源、收取販賣信息款等,從中獲取介紹費和傭金。三人共非法向他人提供孕產婦信息22萬余條,非法獲利70余萬元,致眾多孕產婦頻繁接到各種推銷電話,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干擾,身心健康遭受損害。
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花山區檢察院)履職中發現本案線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并圍繞被泄露信息情況、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損害等問題進行重點調查,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規定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2023年7月13日,花山區檢察院向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依法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請求判令三被告人分別就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2023年9月27日,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齊某某、彭某某、邵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宣告緩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判令被告人齊某某支付損害賠償金人民幣五十九萬元,被告人彭某某支付損害賠償金人民幣十三萬九千元,被告人邵某某支付損害賠償金人民幣一萬一千九百元。齊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3年12月19日,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
案件辦理后,花山區檢察院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部分網站公示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城鄉居民臨時救助發放等名單時泄露婦女個人敏感信息現象,向相關行政機關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采取措施對婦女個人敏感信息進行了屏蔽處理。
【典型意義】
孕產婦生育信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護的有重要價值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泄露孕產婦生育信息易引發多種關聯違法犯罪活動,危及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刑事處罰+民事賠償”同步處理,加大了侵權人違法成本。同時,積極能動履職,主動與婦聯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溝通協調,通過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等多種方式,督促職能部門全面履職,構筑內有聯動、外有協同的婦女個人信息保護新格局,以法治之力為婦女權益保護筑牢堅固屏障。
案例四
妻子無端擔責 檢察履職護民生
——李某某與張某、沈某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檢察建議監督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張某(男)向李某某(男)出具41萬元借條。后李某某于2015年起訴至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張某、沈某(女)共同償還借款41萬元。張某與沈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14年12月22日辦理離婚登記,上述借款發生在張某、沈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后經一、二審法院審理,判決張某、沈某共同償還案涉借款,并強制執行了沈某名下的一處房產。沈某不服法院判決,向亳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亳州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亳州市檢察院受理該案后,組成由檢察長作為主辦檢察官的辦案組,專門接訪沈某,充分聽取其意見,并明確案件審查和調查核實的思路及方向。通過調取相關銀行流水、關聯民事案件卷宗、公安機關問話筆錄等證據材料,結合原審中借條等證據,核實查明:本案借條出具時,沈某不在場、未簽名。沈某與張某在2014年12月辦理離婚登記,案涉借款雖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沈某與張某因感情破裂,已長期不在一起生活,沈某對案涉借款并不知情且未受益。本案債務數額巨大,導致沈某唯一住房被強制執行,現沈某居無定所,租房居住,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本案判決讓沈某無端背負巨額債務,結果明顯不公。2022年2月,亳州市檢察院向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市中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市中院于2022年11月改判沈某不承擔還款責任。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近年來,全省檢察機關與婦聯組織密切配合,在12309檢察服務大廳設置婦女兒童權益保障專用接待窗口,用于接待反映婦女兒童信訪事項的信訪群眾,合力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現實中,婦女在婚姻家庭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在財產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雖有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的意識,但在訴訟中法律知識儲備不足、取證能力有限。檢察機關對此充分發揮民事檢察監督職能,能動履職,依法核實查明案件事實,通過再審檢察建議及時監督糾正,依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守護公平正義。
案例五
拒不支付工資玩失蹤 檢察支持起訴助討薪
——田某某等23人與王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民事支持起訴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期間,田某某等23名女工在王某經營的服裝廠工作,后該服裝廠因經營不善倒閉,田某某等人被拖欠勞動報酬16.7萬余元。在追要薪酬初期,王某承諾支付并向其中部分女工出具了欠條,但其稱需要時間湊錢,后來便拒接電話,聯系不上。田某某等23名工人均為女性,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法律知識缺乏,自身維權能力較弱,遂向界首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界首市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
2023年6月25日,界首市檢察院依法受理該案,及時組建專門辦案組,依法迅速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協助收集固定部分女工的陳述以及與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經與案涉欠條相互印證,確認了王某拖欠工資的事實,并明確了每一名女工的具體欠付數額。同時,界首市檢察院依托與市司法局建立的“支持起訴+法律援助”協作機制,幫助田某某等23名女工申請法律援助,協調法律援助律師,并依法提出支持起訴意見。在該案開庭審理時,界首市檢察院出庭支持起訴,宣讀《支持起訴意見書》,對協助收集的證據予以出示和說明。2023年9月5日,界首市人民法院采納支持起訴意見,判決王某支付田某某等23名女工勞動報酬及利息。判決生效后,界首市檢察院及時幫助田某某等人依法申請強制執行。2023年11月,拖欠近兩年的16.7萬元勞動報酬陸續執行到位。
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其中3名女工生活困難情況,界首市檢察院開通司法救助綠色通道,依法發放司法救助金,緩解其生活困境。案件辦理后,該院加強與界首市婦聯的溝通聯系,聯合會簽《關于進一步加強合作建立健全婦女權益保護協作機制的實施意見》,建立線索移送、保護救助、宣傳聯動等一系列工作機制,會同婦聯組織持續加大普法宣傳,推動婦女權益保護工作形成合力、走深走實。
【典型意義】
婦女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針對“討薪難”問題,檢察機關發揮民事支持起訴檢察職能,支持不會、不能起訴的“她”提起訴訟,實現對婦女勞動權益的有力保障。同時,注重做好辦案“后半篇文章”,檢察院對內加大一體履職、綜合履職力度,及時開通司法救助“綠色通道”,最大限度緩解案涉困難婦女生活困境;對外通過與司法局、婦聯、法院等單位協作配合,依托“府檢聯動”等相關機制凝聚更大保護合力,推動解決女性勞動者的煩“薪”憂“酬”,讓公平正義可感可觸可見、更好更快實現。
案例六
離婚后不盡撫養義務 “皖風送暖”救助“不止步”
——吳某某、操某某國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吳某某(女)與操某于2003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女操某某。2011年兩人離婚,吳某某獨自撫養女兒操某某。操某某患有先天肢體殘疾,需長期康復治療,而操某自離婚后一直未支付撫養費,吳某某多次索要未果,生活困難。2023年3月,吳某某通過撥打12338婦女維權公益服務熱線,向蕪湖市繁昌區婦聯求助,蕪湖市繁昌區婦聯遂將線索移送蕪湖市繁昌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繁昌區檢察院)。
繁昌區檢察院收到婦聯移送線索后,發現吳某某、操某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條件,隨即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并委托吳某某戶籍所在地黃山市歙縣人民檢察院對其家庭情況進行核實。經調查,吳某某離婚后為了生計,將操某某交由母親照料,自己外出打工,獨自承擔全家生活開支。操某某患有先天肢體殘疾,需長期進行康復治療。因其父承諾的撫養費一直未支付,即將參加高考的操某某學費、生活費、醫療費均無著落,母女二人生活困難。
繁昌區檢察院審查認為,吳某某、操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條件,遂提請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開展三級聯合救助,共發放司法救助金4.5萬元。為進一步提升救助效果,繁昌區檢察院依托安徽省救助困難婦女“皖風送暖”專項活動,通過上下跨區域聯動,加強與婦聯、民政等部門溝通協作,對二人開展綜合救助幫扶:支持吳某某向繁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將檢察機關救助2人情況向蕪湖市婦聯反饋,蕪湖市婦聯提請省婦聯協同兩地婦聯將操某某納入“徽姑娘”助學行動對象,發放助學金;蕪湖、黃山兩地婦聯還聯系愛心企業開展結對幫扶,實現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有效銜接;三級檢察機關與五級婦聯組織召開座談會,商定對操某某的長期跟蹤幫扶,并結合本案就依托數字檢察進一步加強數據共享以及推動困難婦女兒童跨區域協作救助進行交流。操某某被大學錄取后,檢察機關與婦聯組織多次聯合開展回訪,持續跟蹤了解其學習生活情況。繁昌區檢察院通過該案辦理,與區婦聯對接,探索建立“弱勢困境婦女權益保障”法律監督模型,對婦女維權公益服務熱線電話記錄的260余項數據進行對比分析,進一步加大對因案致困婦女的發現和救助力度。
【典型意義】
深化開展救助困難婦女活動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舉措,也是學習宣傳貫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重要載體。婦聯組織依托數據共享平臺,及時將跨區域婦女權益保障線索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通過委托走訪、聯動辦案、及時反饋、共同回訪等方式,以最快速度、最簡程序、最佳效果,實現三級檢察機關與五級婦聯組織跨區域、跨部門、多元化救助;同時嘗試引入愛心企業第三方救助,通過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的“1+N”救助模式,給予被救助人綜合長效救助幫扶,最大限度幫助困難婦女及其家庭解決急難愁盼問題,增強她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七
多部門協同筑牢法治屏障 受家暴婦女開啟生活新篇章
——周某某國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周某某(女)與司某某系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兩人常因家庭瑣事爭吵。2023年3月22日,兩人發生爭執,司某某持刀砍傷周某某,周某某兩處傷情損傷程度分別為重傷二級、輕傷二級。2023年6月9日,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鳳陽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同年8月23日,鳳陽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司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周某某不服生效判決向鳳陽縣檢察院提出刑事申訴。
鳳陽縣檢察院在辦理周某某刑事申訴案時發現周某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立即啟動司法救助程序。經調查核實,周某某在家務農,其被砍傷后花費了巨額醫藥費,目前已借款8萬余元;其小女兒正在讀書,難以負擔學費及日常開支,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鳳陽縣檢察院審查認為,周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條件。考慮到周某某特別困難之情形,省、市、縣三級檢察院一體化辦案,為周某某發放司法救助金9.3萬元。為進一步提升救助效果,鳳陽縣檢察院依托府檢聯動工作機制,啟動“司法救助+”模式,與相關部門多次會商,研究制定多元救助方案。該院多次走訪縣醫院了解周某某康復治療情況,并協調殘聯及時為周某某辦理殘疾證;充分利用安徽省國家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工作機制,與民政部門溝通協調,為周某某申請辦理最低生活保障;為減輕周某某壓力,確保周某某未成年子女正常上學,積極協調縣教體局,免去周某某子女學雜費;對接人社部門,為周某某提供就業指導服務,提高其謀生能力。針對司某某因心臟病監外執行后仍不思悔改、繼續威脅行兇報復的緊急狀況,聯合滁州市、鳳陽縣婦聯,將周某某移居他處,會同心理咨詢師為周某某進行心理疏導,并協調周某某居住地社區對其予以特別關注和保護;引導周某某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得到法院支持。
針對司某某因心臟病一直未予收監情形,鳳陽縣檢察院督促鳳陽縣人民法院及時對司某某進行鑒定。2024年1月19日,鳳陽縣人民法院對司某某作出“不予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2024年1月24日,司某某被收監執行。在檢察機關、婦聯組織以及相關部門的多重關懷下,周某某人身權益得到保障,健康狀態向好。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條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滁州市檢察機關與婦聯組織聯合對遭受家庭暴力違法犯罪侵害的困境婦女開展救助,并積極協同多部門開展綜合救助幫扶,切實做到救助幫扶措施具體化、效果最大化。對于在辦理刑事申訴案件中發現的司法救助線索,省、市、縣三級檢察機關一體履職,及時開展聯合救助,緩解被救助人燃眉之急。依托“府檢聯動”、國家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銜接工作機制,滁州市檢察機關會同婦聯組織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協同聯動、精準施策,提供低保、就學、就業、心理疏導、人身保護令等全方位綜合幫扶,讓救助從單純的“輸血式”走向“造血式”,實現了“當下救”和“長久助”的統一,最大限度幫助家暴受害家庭解決急難愁盼問題。
案例八
“巾幗紅”攜手“檢察藍” 為困難兒童撐起“暖心傘”
——武某甲、武某乙多元救助幫扶案
【基本案情】
武某某與王某(女)原系夫妻,育有一兒一女。2022年12月31日凌晨,武某某因家庭矛盾用匕首將王某捅傷致死。當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3年3月1日移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相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相山區檢察院后將該案報送淮北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淮北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相山區檢察院在辦理武某某故意傷害案時,發現被害人子女武某甲、武某乙可能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隨即啟動國家司法救助程序。經調查核實,武某甲14歲,武某乙(女)9歲。被害人王某案發當場死亡,犯罪嫌疑人武某某也將面臨刑事處罰,兩被救助對象已成事實孤兒。王某喪葬費用均為向親友所借,家庭生活十分困難。案發后武某甲、武某乙二人由其爺爺奶奶照料,其爺爺曾因事故胯骨受傷致肢體殘疾三級,其奶奶因車禍造成腦部受傷智力受損,且年事已高無勞動能力。被害人王某母親患有眩暈癥,需長期服藥治療;被害人王某父親患有腰間盤突出,無勞動能力。案件發生后,武、王兩家人怨恨激化,王家拒絕告知武某甲、武某乙其母安葬之處,兩子女一直未能對其母親進行吊唁。
經審查,武某甲、武某乙符合救助條件。為提升幫扶救助效果,淮北市檢察機關多舉措為雙方家庭提供全方位、立體式救助:經相山區檢察院提請,淮北市檢察院統一調度,屬地杜集區人民檢察院聯動,兩級三院共同開展救助,發放司法救助金9萬元,形成上下一體、橫向聯動的工作合力。依托府檢聯動工作機制,淮北市檢察院積極協調屬地民政部門、鄉村振興部門開展監測幫扶,協助辦理困境兒童識別,幫助辦理低保;溝通教育部門減免武氏兄妹學雜費、生活費等費用,協調學校主動關心二人的學習狀況和心理動態,給予更多關愛和鼓勵;聯系醫療部門為雙方老人提供上門體檢等醫療服務,協調減免部分治療費用。致力開展多元矛盾化解,邀請當地村委會開展調解幫扶,努力化解雙方家庭矛盾。經多次調解,王家同意武某甲、武某乙吊唁其母親,武、王雙方家庭關系得到改善。被告人武某某知道情況后,也主動表示認罪認罰。相山區檢察院聯合區婦聯建立長效幫扶機制,成立關懷小組提供長期心理疏導服務;淮北市檢察院與武氏兄妹結對幫扶,定期走訪,并推動相關部門將武氏兄妹納入長期幫扶對象。
【典型意義】
淮北市兩級檢察機關與婦聯、政府職能部門、村民組織、學校等多方聯動協作,對困難兒童開展司法救助,不僅最大限度緩解未成年人生活困境,也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文化教育的權利,并給予其長期關注,呵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實現司法救助與精準扶貧、教育支持等社會救助的有效銜接,傳遞了檢察溫度、司法溫情,實現了“辦理一案,感化三代人,挽救三個家庭,教育一方群眾”的良好效果。
案例九
關愛殘疾兒童 圓夢上學之路
——督促保護殘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權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龍子湖區檢察院)開展“公益訴訟護航殘疾兒童入學夢”專項監督活動,從該區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區殘聯)調取全區101名殘疾兒童基礎數據與該區教育體育局(以下簡稱區教體局)學籍進行比對,發現有4名殘疾兒童沒有學籍,遂于2023年8月26日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該院經聯合區婦聯和區殘聯對重點對象開展逐一入戶調查,發現另有19名兒童雖有學籍,但未隨班就讀也未安排送教上門或遠程教育,處于“輟學”狀態,殘疾兒童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同年9月7日,龍子湖區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區婦聯、區殘聯等參加聽證會,厘清問題癥結和整治方向。9月11日,該院向區教體局制發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建議書,督促其依法履行義務教育監管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23名殘疾兒童“就學難”的問題;完善特殊教育保障體系,切實保障殘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區教體局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成立整改領導小組,在全區范圍內開展控輟保學工作專項督查整治行動。2023年10月18日該局回復稱,已對未入學的23名殘疾兒童全部完成安置,率先在全市探索因人施策考核評價、送教上門等措施。
為解決入學后顧之憂,龍子湖區檢察院牽頭組織全區校園無障礙建設專項整治監督活動,并聯合區委政法委和區婦聯,對其中22名家庭經濟困難對象發放司法救助金20余萬元,聯合開展“送法上門”活動。同時,與區婦聯、區殘聯和區教體局召開座談會,設立“虹愛”檢察工作室,建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殘疾人權益保障和未成年人受教育權保護公益訴訟協作機制,并對行動不便的殘疾兒童和監護不到位的家庭,聯合區婦聯送法上門并進行家庭教育指導。
針對康復托養場所不足的問題,龍子湖區檢察院制發檢察建議,推動建成全市首家殘疾人康復托養中心。以辦理此案為契機,該院撰寫專題調研報告,并轉化為市政協《關于多方共管保障殘疾兒童受教育權的提案》,推動市域殘疾兒童入學問題的綜合治理。
【典型意義】
殘疾兒童是社會中特殊弱勢群體,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檢察機關堅持一體履職、綜合履職和能動履職,注重與婦聯、殘聯等單位配合,發揮數字檢察優勢,精準發現殘疾兒童受教育權受損害問題,采取訴前檢察建議、公開聽證等方式,督促職能部門依法履職,建立“動態預測、齊抓共管、精準幫扶”的控輟保學監管體系,制度化解決適齡未成年人受教育問題。堅持綜合治理,開展校園無障礙設施建設專項整治監督行動,對困難殘疾兒童司法救助,推動建成全市首家殘疾人康復托養中心,解決入學后顧之憂。通過會簽協作機制、建立工作室、調研報告等方式,構建多元共治綜合保護體系,達到“辦理一案、治理一域”的效果。
案例十
終身禁業明底線 綜合履職護成長
——程某某猥褻兒童案
【基本案情】
2016年,程某某在黃山市某縣注冊設立某托管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托管中心”),為在縣城上學的山區留守兒童提供食宿和課業輔導等托管制課業服務,利用看管學生的職業便利,猥褻未成年人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檢察院批準逮捕。
2022年10月12日,某縣檢察院對程某某以猥褻兒童罪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在量刑建議中將“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猥褻犯罪”等情節作為從重量刑情節,同時建議法院對程某某適用從業禁止規定。2022年11月25日,某縣法院判決程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終身不得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該案系黃山市首例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訓機構人員依法宣告“終身禁業”的刑事案件。
針對案發后被害人患上重度抑郁、中度焦慮癥,需大量醫療費用等情況,某縣檢察院做實做細綜合履職,聯合黃山市人民檢察院、某縣婦聯對被害人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共同發放司法救助金5萬元;依托與縣婦聯簽訂的協作配合機制,共同協調聯系司法局為提供法律援助,邀請市心理協會專家為被害人及其父分別提供心理疏導和家庭教育指導,并將被害人納入全縣重點關愛對象,持續開展關心幫扶工作。此外,某縣檢察院還依法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幫助被害人向程某某追索賠償款6.5萬元。
【典型意義】
針對教育培訓行業從業人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為,檢察機關堅持標本兼治,既重拳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建議法院對實施性侵害違法犯罪的校外培訓機構教職員工依法適用“終身禁業”規定,又充分發揮司法救助、支持起訴等檢察職能,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多元化關愛救助。此外,檢察機關還與婦聯、教育、民政等單位共同成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細化了各方在信息共享、關愛幫扶、宣傳教育等方面的協作內容,完善了留守兒童等重點群體保護長效機制。